全国
促进公租房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发布
财政部网站29日消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通知指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土部:不动产登记信息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
对于如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国土部的总体安排是,从2014年开始,力争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2年左右时间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4年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即: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环渤海地区
北京公布155宗拟供应地块 自住房将增加土地供应
北京市国土局8月31日公布了本年度第二批商品住宅、商服和工矿仓储用地拟供应地块信息。地块总计155宗,土地面积约1017公顷,其中,商品住宅地块32宗,约442公顷;商服地块25宗,约126公顷;工矿仓储地块98宗,约449公顷,包括前两季度已经供应的36宗,约190公顷地块。商品住宅供地总量已超年度计划指标。2014年度北京计划商品住宅供地1000公顷,今年第一批公示的商品住宅地块已有618公顷,加之此次公布的442公顷,一共达到1060公顷,超过年度计划指标。
长三角地区
济南青岛将试点共有产权自住房
《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中提出,济南、青岛和其他人口规模超过200万的城市将率先试点探索完善共有产权、自住住房政策。共有产权房试点始于2007年,江苏省淮安市首先试点,之后在贵州、上海等地也有推出。试点推出的目的,旨在解决需求最旺盛的中低收入群体和夹心层家庭的住房困难。房价上涨压力较大,支付能力不足的中低收入家庭,可通过和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方式,减少买房成本。
上海市房管局发布保障性住房分配供应新政
上海市房管局8月27日发布新调整和完善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适房)及廉租房的分配供应新政,二者的准入门槛均相应放宽。此举将覆盖中低收入和“下夹心层”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限额从5000元调整为6000元,人均财产限额从15万元调整为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的申请条件,还可以在前述标准上上浮20%。这已经是本市累计第五次放宽经适房的相关准入标准。政策方案公布实施后,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政策将稳定适用一段时间,市房管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实施的评估及准入标准调整机制的研究,参考房地产市场、物价和市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调整的长效机制。
珠三角地区
广州深圳被列入全国养老改革试点地区
据新华社电民政部网站26日发布消息称,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42个地区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其中我省的广州、深圳列入其中。这42个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区,天津市静海县,河北省秦皇岛市、廊坊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辽阳市,吉林省长春市、梅河口市,上海市浦东新区、闵行区,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抚州市,山东省潍坊市、滨州市,河南省洛阳市、漯河市,湖北省武汉市、宜昌市,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重庆市渝中区、巴南区,四川省泸州市等。
中部
郑州住房公积金贴息下月申请 需符合四个条件
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4年住房公积金贴息申请,需要符合4个条件,单笔最高可补4000元。凡在该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可申请贷款贴息:借款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账户未封存,中间无断缴,欠缴不超过4个月);截至2013年12月末,正常还款满1年,无违约和提前还款记录;贷款所购房产为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且为家庭唯一住房;2013年,夫妻人均年收入未超过28800元(月均2400元)或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中所列九种重大疾病。
西部
南宁:经批准的限价房可转变为商品房出售
南宁市住房部门近日出台实施《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商品住房管理规定》。按规定,符合相关条件剩余的限价房房源在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变为商品房出售。《规定》明确表示,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年内按规定进行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满1年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解除限价房限制。此外,对于申请解限的项目,南宁市住房保障部门初审通过后需将有关信息在市级媒体或政务信息网上公示5日后,再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差价款、办理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才能按商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