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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评估问题的相关讨论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评估机构触及经济利益纠纷、司法关系诉讼的司法鉴定评估业务越来越多,给评估从业人员带来了无形的职业危机与历练。怎样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规范正确的评估程序,达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评估质量,是广大从业人员值得关心的。本文将通过对司法价值鉴定评估的定义特点等各个方面进行相关问题探讨。

一、司法鉴定的定义及性质

(一)司法鉴定的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应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甄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二)司法鉴定的性质

不论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是在课本理论层面,不同的人对司法鉴定的性质总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鉴定是侦查破案的重要过程,是侦查工作的组成;也有人认为,鉴定是法院审理判定职能的一部分,各级法院均应成立鉴定机构。对此《决定》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除此之外,我国诉讼法也有规定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类型之一。刑事诉讼中执法机关为了发现、查证犯罪而实行的自主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为了进行辩解而进行的鉴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的鉴定等等,其目标均是为获取有效证据。而这些都是相关专业人员运用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其中某项针对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裁断的行为。这既不属于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的范畴。

二、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鉴定业务人员

对于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相关人员,往往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项目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具有与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从事相关工作五年及以上实践经历;第三,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及以上的实践经历。

除以上条件,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相关人员若因故意犯罪、职务过失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被撤销鉴定资格或被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均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鉴定相关机构

对于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相关组织,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业务范围清晰准确;第二,拥有在业务领域内进行司法鉴定所需要用到的设备设施;第三,有在业务领域内进行司法鉴定所需要的实验室或工作室,且实验室或工作室按照法律检测合格;第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必须有三名或以上鉴定人员。

三、司法价值鉴定评估的特点

(一)评估具有特殊性和严肃性

司法鉴定首先是一种鉴定行为,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指派机构内符合标准的鉴定人员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其次才是资产价格评估,即具有评估司法鉴定资质的相关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的委托,指派机构内具有司法鉴定资历的资产评估人进行估价测算、判断评估对象在评估时点客观准确的价值。而后出具的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经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认可与认定,就拥有了法律效力,而评估报告也将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证据和司法执行的根据。

除此之外,因司法鉴定结论关乎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评估师在司法鉴定评估活动中,除需遵照《资产评估准则》等准则进行评估外,还有做为司法鉴定人需要履行的的出庭义务,即当庭接受法官和双发当事人的正当怀疑。因此,司法鉴定评估工作要求评估人员必须要对其所参与项目的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有全面且细致的了解,严肃处理每一个环节,这都充分说明了司法鉴定评估的特殊性与严肃性。

(二)评估过程具有复杂性

因大多涉及到民事、行政诉讼,司法鉴定评估过程相对其他评估往往都比较复杂。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导致了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的现场勘查、清点、权属材料的获得等评估步骤收到影响和限制。而且司法鉴定的评估对象通常存在争议,权属信息不明确等种种情况频频发生,这些都是对评估工作进行不利的情况。也是使司法评估相对于其它正常评估处理起来更复杂的原因。

(三)评估结果应保证精确性

因司法鉴定评估结论具备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必定会对评估结果的精确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且评估师还有做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官、双发当事人的提问的义务。故在评估结果方面,我们一定要做到精确。

由于司法鉴定评估其本身的特点,司法鉴定评估工作需要承担的风向往往是评估业务中最高的。控制风险是司法鉴定评估中一项重要且难度系数较高的事情。

四、司法价值鉴定评估风险如何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随着近年来法律制度和立法体系完善与提升,评估机构必须与时俱进,增强风险意识并提高职业才能。

(一)评估目的要明确

司法鉴定的评估目的包含拍卖底价、分家析产、折价抵债等等。明确评估目的对我们能否顺利的进行评估程序并制定评估计划非常重要。评估师在项目实践操作中,要收集到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抵押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干资料,并与当事人及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定评估目的,而后在评估委托书中清楚明白的注明。避免以后工作中出现双方当事人模糊评估目的,使评估工作陷入被动。

(二)评估过程要严谨

1、现场查勘

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评估项目时,评估师进行现场查勘时需要求法官共同进行,且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律师也需同在现场,在利益双方和法官的共同见证下进行现场查勘工作,以证实评估工作的公开与透明。在现场查勘过程中,评估师需要求法官和双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在现场勘查登记表上签字,且公开透明的向当事人索要评估所需资料,全程确保材料和查勘盘点的真实性、完整性。

2、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核对

评估师应通过公开途径对取得的权属资料进行校对。因司法鉴定项目的权属材料存在权属不清晰、数据不明确的状况较多,评估师在核对资料的过程中应及时与法官沟通,共同商议并解决问题,不可无视问题或者自作主张。

3、市场数据调研工作

在市场调研工作进行时,少部分机构或者评估人员因为自身评估经验少或者本身工作自律性较差等缘由,对部分数据调查不透彻或者干脆不调查直接"拍脑门"确定数据。司法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原本就有接受双方庭审提问的义务,这种情况导致评估结果出现虚高或者低估,都将是发生纠纷的隐患。

因此评估师应当通过各种公开途径调查数据,去伪求真,对于网络电话咨询、专家征询、公开途径查找等数据做好相干的书面记录,相干电话号、网址、咨询专家等都需具体写明在底稿上以做备案。

4、评估结论严谨

司法鉴定评估中,评估师要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每一个评估计算数据负责,,务必做到有理有据、科学合理、不卑不亢,确保评估结果经得起推敲与质疑。

(三)特殊资产应考虑具有合适资质的评估专家

依据近年来法院鉴定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对专家资历有疑问或异议的,能够在法庭询问中对专家资质进行质证,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操作,对于不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经验和能力的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不认可。

因此,评估事务所在进行司法评估项目时,对委托人委托的项目中专项资产或其他特殊资产,应选派在该领域有着丰富的知识阅历与实践经验的人员帮助评估师进行工作。但是,就算专业人员具备丰富的知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是不能代替签字评估师的相关责任。

司法鉴定评估业务尽管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带来了隐形的各种风险,但同时也增加了评估机构的收入,并且提高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度与影响力。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中的困难必将被战胜,如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相关人员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脚踏实地的履行执业程序,严谨的进行专业判断,并提高职业水平为防范司法鉴定风险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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