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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摘要:2018年2月9日,天津市国资委颁布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有效规范,是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的进一步维护,是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国有资产 评估 管理办法

一、背景

现行的国有资产评估法规已不能适应企业不断改革的需要。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步伐不断加快,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日益频繁,资产评估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因此该《办法》的颁布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资产评估、核准与备案、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6条)。主要从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资产评估报告档案管理制度等方面给予总体上的阐述和明确。

如适用范围确定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的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管理体制为“天津市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各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且天津市国资委负责对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方式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明确了哪些项目进行核准、由谁核准,哪些项目进行备案、由谁备案等内容。《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并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做了完善与总结。

第二章资产评估部分(共8条)。主要明确企业哪些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哪些经济行为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同时明确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时,由谁来委托评估机构,选择的评估机构应满足哪些条件,以及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办法》在2007年颁布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正与补充,例如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行为中由“产权转让”增加为“产(股)权转让”。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企业行为新增了以下内容:“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同一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所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增资的;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部分(共14条)。主要阐述了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企业应送报的文件材料、上报时间,核准、备案工作程序,核准、备案的审核内容和审核部门的时间要求等。

如对评估核准项目,规定“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委托方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后,依据规定进行评估项目公示,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报告经审核无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评估备案项目,规定“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相关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备案管理部门依规定履行公示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对材料齐全的,评估报告经审核无异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此部分主要是为了规范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以明确责任、提高效率。

第四章监督检查部分(共2条)。主要明确了天津市国资委应当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并详细阐述了抽查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罚则部分(共5条)。主要是明确企业、评估机构、天津市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部分(共4条)。主要说明上述有关条款未包括、但属于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范围,需要在《办法》中给予明确的事项。如“境外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照相关法规执行;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天津市国资委备案”。

三、对《办法》的理解

完善评估项目监管方式,提高评估项目监管水平。天津市国资委作为政府部门的同时也作为所监管企业的出资人进行以产权管理为主的资产管理方式,同时注重评估过程的合规性与经济行为的合理性相结合,并强化了对企业集团的抽查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和评估机构依法执业。

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加强评估项目监管。此次《办法》明确说明,天津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天津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该规定明确强调了资产评估工作作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中,应当进一步发挥其防范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中保值增值。

明确责任及处罚措施。此次《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评估机构、天津市国资委和相关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促使相关各方改进工作方式和作风,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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