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20年8月24日经过半年期的意见征集和行业、机构、协会之间的开会讨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开始正式实施了:《证券法》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2020年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正式施行。
《备案规定》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类型、备案种类(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备案文件和备案要求等进行了规定。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做好备案工作,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工作指引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适用。
制度修改原因:
在此项管理规定发行前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核准制开展证券相关服务。核准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证券项目前需要结合自身情况提出从事证券业务的申请,相关部门再通过审核之后,确定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即俗称门槛制度。过去老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通过审核门槛垄断着证券业务带来的收益,国家为了削弱垄断加强行业竞争加速优胜劣汰。于2019年12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国家为落实前述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机构与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制之间的关系
1991年深交所成立,上市公司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如何核实确认上市公司的真实实力并将传统的账面价值转换成广大投资者需要的市场价值是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而资产评估进入证券服务也正是从那个时候开始,评估人员通过核实企业账目、现金流,盘点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分析企业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保护了投资者权益,成为股东投资和转让股份价格的权衡依据并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深远的影响。1998年12月29日中国第一部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并于次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资产评估在证券服务中也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于此同时由于证券由于市场的发育不完善加之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晚,专业人员少专业人员在证券服务行业的经验不足等原因下,国家对证券服务业务采取了核准审批制,仅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才可进行证券服务业务,从而为证券行业发展提供了保障。随着资产评估在证券服务业务中已经步入了规范化和流程化且技术方面证券服务业务更为娴熟,为增加行业市场竞争削弱老牌审批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服务的垄断,加速行业优胜劣汰,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因此资产评估行业为证券市场服务,是在不断的改革创新中又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
备案制大致内容
(1)从准入门槛转变成三次时点备案
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明确了应当履行备案义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而本次《备案规定》亦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纳入了规制范围。
《备案规定》说明了证券服务机构在进行证券服务前后共有3个备案时点:一是在首次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备案。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备案;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备案。二是在证券服务机构发生重大事项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备案。三是每年4 月30 日前进行年度备案。另外,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服务协议,正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备案规定》施行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2)《备案规定》遵循的思路
根据证监会在7月24日发布的《备案规定》立法说明中指出,加强有关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管理,是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获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开展风险监测与预警、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的基础性安排。
《备案规定》立法说明中明确表示,制定《备案规定》遵循了三大思路。
一是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性质。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二是坚持简政便民原则。《备案规定》定位为程序性规范,采取“规则+附表”的形式,提高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聚焦监管的有效性,科学设计备案材料,避免追求“大而全”,增加证券服务机构的负担。
三是兼顾不同类别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尽可能寻求各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在《备案规定》中作出统一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类别证券服务机构的差别,相应作出差异化安排,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降低门槛的同时增强了管理力度
《备案规定》的发出一方面取消了一系列的申请流程和审批手续,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让更多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有机会踏入证券服务这扇大门。另一方面新的《备案规定》加大了对证券服务业务流程中的审核力度,亦加重了证券违法惩治力度如证券虚假陈述,在调查审核上市公司等发行人的虚假陈述的同时,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如也存在虚假陈述等过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
关于备案制的惩罚情况
本次新出台的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的惩罚主要从经济和证券服务资格方面进行阐述:
1)从经济罚层面,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原来是五倍以下),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来是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来是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第二百一十三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亦规定了类似标准的经济罚。此外对证券服务机构违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也都设置了相应的经济罚或者提高标准。
2)从资格罚层面,除第二百一十三条资格罚外,第二百一十四条在规定对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情节严重的情况,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增加并处暂停、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罚。
正如李睿教授所说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制并不意味着监管的放松,反而对其业务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惩罚力度好似给各类证券服务机构构建了一道防范屏障,将眼前的利益与机构未来的发展做到了很好的隔离,使得证券服务机构不会为了眼前利益而放弃职业操守和职业声誉;对于资产评估机构来说,新规定可以促使评估人员进行更为严谨的现场调查,资料核实分析,更为谨慎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针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进行逐一分析披露,因此《备案规定》所依附的新《证券法》更加注重从制度设计层面防止资产评估机构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既是机遇亦是挑战
作为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服务的资产评估行业来说,资产评估行业必须跟上改革的步伐,立足于市场经济从而实现新的发展。作为证券服务机构中的参与者资产评估机构来说,这次的改革为更多的资产评估机构开辟了一个新的门径,使得更多有潜力有技术的资产评估机构能够踏入这一领域发展。同时,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亦是更加激烈,如何抓住这一时代性的机遇是众多资产评估机构考虑的问题。此外备案制更加严格的审核力度以及更加严厉的惩罚制度也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大力开展业务的同时,踏实稳健的从事评估事业。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声誉是我们立于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产评估行业市场的重要资产,我们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做到严谨客观,以维护机构市场地位,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利益。
作为我们资产评估人员来说,身为时代巨浪中的赶潮儿无论将来是否可能接触到证券服务项目,我们都要尽可能多的学习资产评估相关知识,养成踏实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面对随时可能到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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