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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海洋局关于规范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减轻渔民经济负担,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由我市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实行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免缴政策。由我市审批并依法取得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免缴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但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养殖用海项目不再退款。

  二、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可依法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养殖用海项目免缴海域使用金期间,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抵押,经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抵押,补缴标准为1500/公顷/年。

  四、本通知于20159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本通知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深圳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海洋局

201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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