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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 2019 年度 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 号))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为做好我省 2019 年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 2019 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2019〕36 号)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

各地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总体统筹,分类推进,积极探索自然资源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价格监测 机制。要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将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列为常态化任务,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要加强对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评价评估成果质量。省厅在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培训的同时,将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果不规范的地区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到位,未按期保质完成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下达工作任务的市、县(市、区),省厅将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暂停下达(使用)该年度部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全面完成城镇标定地价公示

各地级以上市须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估价期日为2019 年 1 月 1 日的标定地价成果公示和报备工作;2020 年 3 月30 日前,完成估价期日为 2020 年 1 月 1 日的标定地价成果更新和公示工作。各县(市、区)须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启动标定地价制订工作;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前,完成估价期日为 2020年 1 月 1 日的标定地价成果制订、验收工作;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成果公示、报备工作。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应严格依据《标  定地价规程》开展,综合考虑国有、集体两种土地性质及建设用 地、农用地等多种土地用途。标定地价成果公示后须按年度及时 做好成果更新与公示。

三、继续完善城乡基准地价体系

(一)2019 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须全面完成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公示工作。

(二)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须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启动集

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前, 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制订、验收工作;在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成果公示、报备工作。

(三)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含公共 服务用地)、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与更新要依法依规常态 化开展。新发布的城镇基准地价要在一级地类的基础上细化表达方式,满足当地不同权利类型、不同利用类型地价管理需要。鼓 励有条件、地下空间开发程度高的地区,探索开展地下空间基准地价制订工作。基准地价成果公示后,应结合市场变化情况,每2-3 年更新一次;超过 3 年未更新城镇基准地价的,须在 2019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面更新和公示工作。

四、开展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我省纳入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的 10 个市(区),要继续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在佛山、河源、梅州、汕尾、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 云浮等 12 个市部署开展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经费和技术单位,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按季度监测各用途地价水平变化,确保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地价监测体系建设,2020 年 9 月30 日前实现数据报送,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形成省级监测成果。各地应继续完善城镇土地等别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城镇土地等别监测工作。

五、优化公示地价成果评审验收程序

(一)调整基准地价成果验收程序

1. 地级以上市的基准地价成果验收。各地级以上市应按规定制订、更新市本级基准地价成果,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市本级参照实施所辖县(市、区)基准地价成果的,该县(市、区) 基准地价成果须报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验收程序如下:

(1)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前评审,必要时可请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以下简称粤 估协)予以协助,专家评审费用从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中列支。验收前评审专家组成员 5-7 名,应从“广东省土地估价专家库——公示地价组”中选取,由专家组对通过评审的成果出具

《专家评审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 被验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基准地价成果做 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并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成果(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汇编及应用指南等)以 及《专家评审意见》《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

(3) 省自然资源厅在收齐验收请示文和相关验收资料后, 在 10 个工作日内从“广东省土地估价专家库——公示地价组”

中另外选取 3 名专家,分别对申请验收的基准地价成果质量、专家评审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复评,出具书面复评意见,复评专家评审费用从省自然资源厅预算中列支;复评完成后,省自然资源厅在 5 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专家复评意见等对基准地价成果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2. 县(市、区)的基准地价成果验收。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自行研究确定。县级基准地价成果验收(评审) 专家不少于 5 名,且应全部从“广东省土地估价专家库”中选取,

其中“公示地价组”专家不少于 2 名(含 1 名专家组组长)。验收(评审)中发现成果需要修改的,专家组应审核被验收单位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成果及《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确认成果满足相关国家规程、技术标准后方可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3. 专家库建设维护。粤估协负责建立“广东省土地估价专家库”,通过协会网站固定位置向社会长期公开,负责受理入库专家的履职反馈,并作出相应调查,加强入库专家继续教育培训, 确保合格的技术专家人才入库可供遴选。

(二)明确标定地价成果验收程序

按照《标定地价规程》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 的标定地价成果,由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连同公示方案一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评价评估常态化随机抽查工作

(一)开展土地评估机构专项清查

省自然资源厅依法对在本省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开展专项 清查,重点查处评估机构虚假备案、土地评估专业人员挂靠、土 地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事业务、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报告、非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签署业务报告等情况,清查及处理结果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报部。

(二)加强常态化随机抽查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 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自然资源部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系统,建立健全土地估价行业执法检查工作机制,重点对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执业情况、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情况、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履责情况等进行年度抽查,并进一步加强对宗地评估、地价监测、政府公示价格制定在内的土地估价质量的常态化 随机抽查,三年滚动完成全省 21 个地级以上市的全覆盖。

七、清理整顿出让地价评估费用转嫁问题

出让地价评估依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专业机 构并支付评估费用,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部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工作要求,对本辖区 2018 年至今是否存在向用地单位或其他第三方转嫁出让地价评估费用 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取消、退还违规收费,并由各地级以上市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在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厅(开发利用处)。

八、做好地价成果报备及信息公开工作

(一)地价成果报备。各地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地价成果电子报备制度,2017 年 8 月 1 日后验收发布的公示地价成果,须

在验收发布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填报、审核,直至完成备案。标定地价成果应在标定地价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二)地价成果信息公开。各地要在当地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包括各用途基准地价内涵、级别范围、价格水平、修正系数体系等内容的基准地价信息,接受社会查询。标定地价信息公开可根据成果成熟度以及工作实际循序推进。

(三)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土地评价评估工作的,应依法选取经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由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具体承办,确保评估质量和公信力。承办机构和专业评估师须持有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认证的密钥(Ukey)。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 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 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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