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中,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是一个专门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我们估价报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正确了解估价活动的前提条件和正确掌握估价结果的价值内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体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防范执业风险,告知估价报告使用人正确使用估价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中没有一定的标准,这一部分的写作对估价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政策法规的理解、报告的整体驾驭能力、文字表达水平等是综合的考量, 很多估价人员往往把握不好这一内容,在撰写该部分内容时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简单套用报告模板导致估价假设限制条件内容一般化、程式化,缺乏针对性;二是错误的或者过度的假设和限制,导致报告的整体性、逻辑性出现问题。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我们分别从房地产估价的定义、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本身以及报告的整体逻辑性几个角度去讨论其重要所在。
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房地产估价是科学与艺术的有机结合,把客观存在的房地产价格揭示、表达出来的过程。
由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不同的经济活动需求,房地产估价目的有出让、转让、抵押、保险、课税等十余种之多,不同的估价目的之下,针对不同的估价对象,就会有千差万别的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影响的程度也会有差异,估价思路也必然不同;我们在估价时,不可能将所有影响因素一一遍历,那么如何在这众多的价值影响因素中进行甄别?这就需要我们为估价设置一个价值存在的“环境”,也就是估价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即该估价是在某种前提和限制之下对价值影响因素进行选择的,该估价结果也是在这些前提和限制下产生的。
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从大的方面说有三个:区位因素、个别因素和权益因素。每种因素里的某个小分支因素出现变化,则会对估价结果产生影响;具体到某个估价对象的价值影响因素则是这些小分支因素的某种排列组合,不同的估价对象就有若干种排列组合,加之其影响程度上的差异,可见我们对估价设置“环境”即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的必要性。
1)一般假设,应说明对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对象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资料进行了检査,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对其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合理假定;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对其安全的合理假定等。
此类假设在估价报告当中是普遍存在的:一方面是对估价对象的权属证件上所载内容的真实合法性和准确完整性进行设定。只有在这些数据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从权属证件上反映的个别因素和权益因素才是可以用于估价报告的,这是评估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权属证件是否真实、房屋的安全性能如何、环境污染达到什么程度等等重大的价格影响因素非房地产估价专业所能为,需要相应的专业机构做出专业判断,那么在评估时,房地产估价师又不能完全忽视这些因素,需要给予必要的关注。
一般情况下,我们设定估价对象的这些影响因素处于合理状态。如果以房地产估价师的专业判断估价对象确实存在某方面问题的,我们应当在报告中披露,必要时应同委托方商议请求专业机构的协助对估价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专业鉴定。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一般假设就要对存在的问题、给出专业意见的指导机构、相应的专业人员及其专业处理意见等做出详尽的说明。
在2016年实施的资产评估法当中对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了规定,其中对尽职调查要求“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在权属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上,要求“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尽管资产评估法也规定“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但委托人未如实提供资料的,并不能免除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核查验证责任,何况资产评估法没有要求委托人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准确性”的要求仅出现在评估专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条款中。资产评估法的这种要求不仅大大增加了评估工作的难度,还大大增加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责任。如资产评估法第50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因此,评估师要特别关注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亲自到评估对象现场以及向有关部门等单位和个人进行核查验证,更加勤勉谨慎从事评估业务。
2)未定事项假设,应说明对估价所必需的尚未明确或不够明确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事项所做的合理的、最可能的假定。
在实际估价中,我们经常遇到权属证件上信息不全等情况:一种是较早期证件所载的内容欠规范,比如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土地用途登记为综合用途、国有出让土地无终止使用日期等无法获知或可获知内容不准确的情况;另一种是储备土地抵押或开发程序较早期时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事项尚未明确等情况。
这种时候就需要我们结合估价的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对尚未明确或不够明确的内容进行假设;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参考片区规划、结合替代原则对估价对象的不明确内容进行假设。
3)背离事实假设,应说明因估价目的的特殊需要、交易条件设定或约定,对估价对象状况所做的与估价对象的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合理假定。
实际估价中,因为估价目的的特殊需要,有时需要为估价对象的估价时点、权利状况、实体状况等做出不同于其实际现状的假设。比如:损害赔偿估价中,需要知道损害发生之前的估价对象状态;司法项目评估中也会涉及到需要评估估价对象于若干年前的价值,这时价值时点则于当前时点相背离;甚至有时候估价对象处于较复杂的权利状况之下,但因估价目的的需要,在其他权利对主权利无较大的影响之下,我们忽略其他权利的影响,主要关注主权利,这就是一种权利状况与事实的相背离。
4)不相一致假设,应说明在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登记用途、规划用途等用途之间不一致,或不同权属证明上的权利人之 间不一致,估价对象的名称或地址不一致等情况下,对估价所依据的用途或权利人、名称、地址等的合理假定。
不相一致假设在估价报告中是很好辨识的一部分,定义的表述已非常明了。我们的估价报告反映的是估价对象只在某一状态下的价值,如果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在用途、权利人、地址等方面有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时,我们应当结合估价目的选择其中最合理、最可能的一种情况进行假设。
5)依据不足假设,应说明在估价委托人无法提供估价所必需的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了尽职调查仍然难以取得该资料的情况下,缺少该资料及对相应的估价对象状况的合理假定。
顾名思义,依据不足即缺少相应的估价依据,包括委托人应当提供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各种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在实际估价中最常遇到的情况是无法进入估价对象内进行现场查勘,尤其是司法类的项目较为多见。这种情况下,一般参考估价对象所处的环境、楼栋的外部情况、楼龄、居住群体等进行大致判断再对估价对象内部状况做出设定。
6)估价报告使用限制,应说明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用途、使用者、使用期限等使用范围及在使用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时需要注意的其他拿项。其中的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曰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不宜超过一年。
一份优质的估价报告在其一致性、逻辑性等方面也有较高的要求。我们在撰写假设限制条件的内容时容易出现假设不全、假设过度、缺乏针对性等情况,导致报告的整体性、逻辑性出现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第一、技术处理中的特殊点未在假设限制条件中作说明。比如收益性房地产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关于租金的选取,是否采用合同租金、理由是什么均未在前提中说明;再如有些工业用途的土地上盖物较少,低于规划指标,在评估时应当结合估价目的说明是以规划容积率还是现状容积率为前提。第二、在假设前提中做了说明但在后续技术处理中与该说明相矛盾。这种情况在综合用途的房地产评估中比较多见(临街的首层住宅做商铺使用、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做商务写字楼等),比如临街的首层住宅,证载用途是住宅,现状则多被改为临街商铺使用,在估价中界定其是住是商对其价值结果影响较大。很多估价人员在假设前提里遵循合法原则设定其与证载用途保持一致,即住宅用途,但在技术处理过程中又屡屡分析估价对象做商铺使用其收益如何等。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应符合“必要、充分、合理、有依据”的要求,做到“无关必舍,应有必全”。注意适用性及针对性。
以上几种假设,在实际运用中极容易混淆,有一些假设前提的内容需要仔细甄别其属于哪一种假设。通常未定事项、依据不足、背离事实三种假设的内容比较容易弄混。这里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做了应用举例,供参考。
估价 假设 | 涵盖 内容 | 报告描述范例 | 备注 |
1、一般假设 | ①权属的真实性 | 估价人员对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关注,无理由怀疑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本次估价以估价委托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为假设前提。 | 所取得的权属资料为原件时 |
我们已获得委托方提供的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但我们并非确权部门,无法对该权属文件进行查证和确认。本次估价仅以该权属文件所载的相关内容为估价依据,报告中有关产权的陈述不作为确权依据。 | 所取得的权属资料为复印件时 | ||
**公司依法拥有估价对象的合法产权,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
估价对象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取得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件及相应手续齐全,各种规费、税费、土地费用已全数缴清。 | |||
估价对象以合法的方式建设,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规划、施工已得到政府主管部门(如规划、建设、消防、质监等)的批准。 | |||
②面积的准确性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专业测量,经现场查勘,估价对象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大体相当。 | ||
本次估价应委托方要求对其所属位于**路的部分房地产(主楼第一层部分,附楼第四层全部)进行评估,评估面积由委托方提供,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依据计算规则计算得来,最终面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为准,若有出入,本报告估价结果相应调整。 | 委估面积为证载面积中的一部分时,或无证载分摊土地面积时 | ||
本次评估对象所在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34486.9907㎡,其中:塔楼建筑面积为22049.7608㎡,裙楼建筑面积为8661.0895㎡,地下室建筑面积为3776.1404㎡。但未计入评估范围的已售住宅建筑面积2155.5828㎡,回迁住宅建筑面积2515.9008㎡,公建配套等其他建筑面积1576.6206㎡,即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建筑面积为28238.8865㎡,以上数据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分户面积预测表》确定。 | 此种假设常用于在建工程类评估,或其他未取得确权面积时的评估 | ||
③用途的界定 | 估价对象证载土地用途为商业,证载房屋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现状用途为商业门面,本次估价以估价对象用途为商业进行评估。 | 房、地、现状的用途级别不同,但可划归为一类 | |
④建筑结构、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对象能正常安全使用。 | ||
本次估价未对估价对象进行基础和结构上的测量和实验,本次评估假设估价对象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验收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使用标准。 | |||
⑤房地产市场 | 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即能满足以下条件: ①买卖双方处于公平交易状态,对估价对象成交有充分议价的权利。 ②买卖双方能充分了解估价对象现状及市场行情,并且有一段合理的洽谈交易时间。 ③估价对象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买卖双方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④估价对象价值不受任何附带债权关系带来的影响。 ⑤自愿销售的卖主,不考虑特殊买家的额外出价。 | ||
2、未定事项假设
| ①建筑年代未知 | 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估价对象房屋的建成年份,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调查,房屋建成年份为****年,本次估价房屋建成年份以实际调查为准。 | |
②房屋设计用途未知 | 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估价对象的合法用途,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为**用房,本次估价设定房屋合法用途为**。 | ||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估价对象土地用途为混合住宅,规划设计用途为混合住宅,其中1#楼1-3层为商业、其余均为住宅,本次评估以估价对象能够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住宅、商业)建设为评估前提。 | 常见于在建工程评估 | ||
③土地容积率未知 |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估价人员现场察勘,待估宗地土地面积为23,964平方米,地上建有厂房、宿舍等建筑物,且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合计10,455.61平方米,现状容积率0.43,由于待估宗地尚有部分空地未进行开发,因此,根据最有效利用原则,本次估价的容积率根据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结合估价对象周边工业用途土地的平均容积率设定为1,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23,964平方米。 | ||
④他项权利未知 | 从委托方提供的产权资料复印件上不能清晰界定估价对象抵押等他项权利。本次估价结果未考虑抵押他项权利对本次估价结果的影响,以估价对象具有完整产权、无他项权利限制为评估前提,如估价对象存在抵押他项权利,其在正式办理抵押相关手续时,估价对象的抵押他项权利未能注销,则本次估价报告结果不能成立,需进行重新评估。对此敬请委托方和报告使用方予以注意。 | 从复印件中不可获知价值时点时是否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 | |
⑤优先受偿款未知 | 本报告以开发商不存在欠缴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和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为假设前提。 | 常见于在建工程评估 | |
本次评估未获得委托方提供“缴清地价款证明”,本次评估应委托方要求不考虑该项内容对价值的影响,假设委托方已缴清地价款等相关费用。 | |||
⑥开发成本未知 | 本报告所采用的各项成本费用均以估价时点**市平均数据水平确定,且设定在开发期间不会变化,各项成本在开发期间均匀投入,未考虑当地同期物价上涨等因素。 | 常见于成本法、假设开发法中,多见于在建工程评估 | |
⑦销售期未知 | 在采用假设开发法计算中,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是假设**市房地产交易价格在开发期间不会下降,并且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并假设估价对象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合理的销售售期内(一般为**年)能全部顺利售出,本次估价以此为前提。 | 在建工程评估中的假设开发法,销售期视当地市场情况及估价对象具体情况而定 | |
⑧其他 | 本次估价以估价对象能够按照价值时点时完整的物质实体状况、权益状况及法定用途持续利用为假设前提。 | ||
3、背离事实假设
| ①假设估价对象状况与价值时点时现状不同 | 1、实物状况: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时是存在的,其结构、户型、装修、维护保养等物质实体状况,结合其原址所在位置周边的其他同类物业确定如下:估价对象为钢混结构的双拼别墅,装修情况为毛坯,于估价时点时的维护保养情况一般。 2、权益状况: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时是存在且可持续使用,其房地产权资料真实、合法,产权清晰,手续齐全,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限制,可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 3、本报告中所依据的有关估价对象建筑面积和历史资料由委托人提供,本次估价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为前提。 4、估价对象实物状况参考原址周边同类物业进行假设,但估价人员未对同类物业做建筑物基础和结构上的测量和实验,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无基础、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质量问题。 | 常见于司法类报告。
该案例中估价对象已灭失(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房屋拆除),需评估赔偿价值。 |
②假设权利不同
②假设权利不同
| 在价值时点,被征收房屋的周边环境、实物状况已遭到破坏,影响了估价对象的正常使用,根据估价目的,本次估价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周边环境、实物状况受到破坏的影响。 | ||
估价对象于**年进行了翻建,但我们未获得估价对象的翻建审批文件,应委托方要求,我们假设其相关文件已获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无需再支付任何罚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 有翻建、加建情况 | ||
估价对象加建部分为***,由于未获得加建的审批文件,本次评估仅考虑合法部分的价值,并假设加建部分已拆除,且不考虑拆除加建部分对合法部分的价值产生影响。 | 有翻建、加建情况 已知估价对象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假设其为“干净”的产权。 | ||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产权资料复印件,估价对象于**年*月*日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银行,抵押权利价值为**万元,至估价时点尚未注销。本次估价是为委托方申请贷款进行估价,应委托方要求,本次估价结果不考虑抵押他项权利对本次估价结果的影响,以估价对象具有完整产权、无他项权利限制为评估前提,若委托方在正式办理抵押相关手续时,估价对象的抵押他项权利未能注销,则本次估价结果不能成立,需进行重新评估。对此敬请委托方和报告使用方予以注意。 | |||
本次对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 |||
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存在担保物权、其他优先受偿款),本次估价不考虑估价对象已被查封因素的影响。 |
90/70政策下催生的房屋产权 | ||
估价对象与另一房屋合并作住宅使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功能整体,故本次评估以估价对象保持与另一房屋合并使用或整体转让为前提,不考虑单独处置时发生的价值减损。 | |||
由于未获提供租约,本次估价中不考虑租约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 已出租,未提供租约 | ||
由于未获提供租约,本次估价假设租赁条件和租金水平与市场惯例和水平一致。 | 已出租,未提供租约 租赁期限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情况 | ||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租赁合同,估价对象租约期限超过法定最高年限,本次估价结合估价对象自身特点及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假设租约到法定最高年限时终止(租期结束后,土地或房屋剩余年限已不多的情况)。 | |||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租赁合同,估价对象租约期限超过法定最高年限,本次估价结合估价对象自身特点及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假设租约到法定最高年限时继续按原约定续约(租期结束后,土地或房屋剩余年限仍较长,或土地剩余年限虽不多但假设可续期)。 | 租赁期限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情况 转让受限物业:如划拨土地看可否通过补交出让金的方式变成可自由转让物业。
此处列举:关于划拨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 | ||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本次评估估价对象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尝。本次评估依据**年《**市区基准地价评估报告》对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规定,估价对象对应的级别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为**元/平方米,估价对象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价为RMB**元。最终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政府核定为准,如有变化,本次估价报告也应作相应调整。 | |||
③时点不同 | 本次估价价值时点为**年**月**日,完成实地查勘日期为**年**月**日,价值时点与完成实地查勘日期不一致,本次估价假定价值时点房地产状况与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 | ||
④其他 | 估价时没有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供应变化关系、市场结构转变、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也没有考虑估价对象将来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下的特殊交易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 ||
4、不相一致假设 | 估价对象法定用途为商业、停车场,现状用途为办公、停车场;结合估价人员对现场的查勘情况,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商务聚集度较好。考虑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转换用途不符合经济上可行性,故本次评估以估价对象保持现状用途持续使用为估价前提。 | 法定与现状用途不同,根据何种情况决定以哪种用途为估价前提 | |
估价对象法定用途为工业,现状用途为商业;我们未获提供政府部门对于估价对象转换用途的相关批复文件。考虑合法原则及抵押评估中的谨慎原则,本次评估以估价对象保持按法定用途(工业)持续使用为假设前提。 | 抵押评估中,最好不要假设现状用途已获批 | ||
估价对象证载地址为“**市*区**路12号”,经产权人领勘、估价人员现场查勘的估价对象地址为“**市*区**路20号”;本次评估未考察门牌号变更等问题,依据产权人本人指认,假设两者同为一处。 | 权利人、地址等不一致 | ||
5、依据不足假设 (抵押评估慎用) | 估价对象为单间小商铺,证载位于“**区**街**商场三层”,房屋平面图仅为该商铺本身平面布局,无法确定其在商场内的具体位置。经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商铺位于**商场三层**号(商场自编号),本次评估以现场位置为合法产权为假设前提,如与政府相关部门最终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同,则本次估价结果应作相应调整。 | 常见商铺位置无法确认、土地位置难以界定等情况, | |
估价对象为待开发宗地,我们未获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次评估参考委托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确定估价对象建设规模,并以此为估价前提;如与规划部门最终出具的批复不同,则本次估价结果应作相应调整。 | 缺少权属文件或相关批准文件等情况 | ||
由于业主不在现场,估价人员无法进入3号铺位入室内查勘,本次估价所假设的估价对象为普通装修,若与实际状况不同,应据实调整估价结果,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 |||
报告使用限制条件 | ①使用期限 | 本估价报告使用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若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 |
②价值类型 | 本报告评估的市场价值是指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房地产价值,抵押价值是指在价值时点假定房地产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市场价值减去优先受偿款的抵押价值。 | ||
③报告用途 | 本报告的估价结论仅供委托方**(与估价目的相适应的经济活动)时使用,不适用于其它用途。 | ||
④分类使用 | 本估价报告分为“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两部分。“估价结果报告”提供给估价委托人,“估价技术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由估价机构存档并在**时提供给**。 | ||
⑤内容采用 | 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使用。非为法律规定的情况,未经本估价机构许可,不得提供给除政府主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其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刊载于任何文件、公告或公开媒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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