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评估,评估目的和评估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不同的评估目的企业价值评估应该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一方面,不同的评估方法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不同的前提假设,不同评估方法下所得出的企业价值也会不同;另一方面,每个企业的竞争环境和财务特点不同,没有哪种评估方法是通用的。
一、常见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概念
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是目前常用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依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解释: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常见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应用分析
1、市场法较少采用:
运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前提假设是充分有效市场假设,而在评估实践中,由于我国股权交易市场尚未成熟和完善,往往很难找到和目标企业完全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或交易案例。因此,在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市场法的运用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少被采用。
2、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理论上存在联系
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从理论上来说是存在一定联系的。
一方面,从收益法评估值与账面值的联系来看,在信息充分有效假设前提下,存在以下三类情形:
①当收益法中的折现率是按账面值出发来选择的可比企业或行业收益率,在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流收益率与可比企业或行业收益率相等的特定情景下,此时,收益法评估值是等于账面值的,这也意味着目标企业的经营获益能力与可比企业或行业平均能力是相当的;
②当目标企业存在一定的积极个性能力因素,如非常优秀的管理团队、突出的营销能力和科研水平等,导致目标企业的经营获益能力优于可比企业或行业平均能力时,收益法评估值是大于账面值的;
③当目标企业存在一定的消极个性能力因素,如资产使用率低、企业管理较混乱等,导致目标企业的经营获益能力低于可比企业或行业平均能力时,收益法评估值是小于账面值的。
另一方面,从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与账面值的联系来看,同样在信息充分有效假设前提下,目标企业资产、负债价值可以在资产负债表得到充分有效反映,此时,目标企业不存在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且表内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值就是其实际价值的真实反映,即等于资产基础法评估值。
因此,综合以上两方面的阐述,在信息充分有效的理论假设前提下,收益法评估值和资产基础法评估值通过共同的比较对象(账面值)联系起来了,具备相互可比性,相应存在以下三类情形:
①收益法评估值等于资产基础法评估值,说明了目标企业的经营获益能力与可比企业或行业平均能力相当;②收益法评估值大于资产基础法评估值,说明了目标企业的经营获益能力优于可比企业或行业平均能力;③收益法评估值小于资产基础法评估值,说明了目标企业的经营获益能力低于可比企业或行业平均能力。
由于在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信息充分有效假设前提往往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也就产生了资本结构差异影响、账面值与实际价值的偏离、表外资产和负债的存在等现象。而这些现象的存在既隔离了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之间内在的一定联系,同时也对评估人员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工作造成了很大干扰,甚至有些干扰是评估人员专业能力范围内都无法克服的。因此,《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第四十三条也对此类问题有相应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因此,在企业价值评估实际工作中,当对同一目标企业同时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得出了不同的评估结论时,就应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以下列举两类情形加以简单说明:
①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所使用的数据质量和数量都较为合理情况下,收益法评估值显著大于资产基础法评估值时,评估人员应关注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尚未记录的表外资产、一些无法可明确辨认的有利贡献收益因素等,并结合评估目的,对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值进行定性或者定量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目的下,所要求的评估价值类型多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则对目标企业的理性行事做法是继续经营使用,符合收益法的持续经营前提,即一般适合采用收益法结论。
②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所使用的数据质量和数量都较为合理情况下,收益法评估值显著低于资产基础法评估值时,评估人员应关注目标企业是否存在资产未得到有效利用或部分闲置、非必要的债务负担、管理团队能力较低因素、一些无法可明确辨认的消极抵销收益因素等,并结合评估目的,对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值进行定性或者定量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目的下,所要求的评估价值类型多为市场价值,则对目标企业的理性行事做法是自身不再继续经营使用进行自愿出售,出售给能使或预期能使目标企业整体资产达到甚至超出可比企业或行业平均收益水平的自愿买方,而该自愿买卖双方理性的正常公平交易成交价格应相当于资产基础法评估值,即一般适合采用资产基础法结论。
在目前国有企业价值评估中,对改制的国有企业的价值评估中通常都是以成本法作为主要方法,主要是因为被评估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泛,基础资料大都来源于企业会计的基础资料,易于取得;其次,评估人员采用成本法可节省时间及成本,由于成本法的资料收集主要来自企业内部,因此,不需要在企业之外收集大量资料,也就不用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而对使用成本法评估价值低于真实价值的企业,可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评估,这样能够防止国有资产的不流失及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总之,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受各种评估方法运用所需的数据资料以及主要经济技术参数能否收集的制约。尽管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有多种评估方法可以选择,但是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决定了评估假设和对象的不同,而评估假设与对象的不同又决定了评估方法的不同,评估的方法的不同又将导致不同的评估结果,加之评估方法自身的局限性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评估方法的错误选择将使得评估结果难以真正反映目标企业的内在价值。因此,首先应该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之前明确评估目的以及被评估企业的特点,再选择具体的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其次在对同一目标企业同时采用了多种评估方法得出了不同的评估结论时,就应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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