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文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 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另外,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房地产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浙江台州新政:市区新购买住房 取证后满3年后方可转让
近日,浙江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表示,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在台州市区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同时,《通知》提出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政策,分期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每期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尾期除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申请预售。
中共中央:坚持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因城施策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日前,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建议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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