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租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房产税
日前,财政部为了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出了诸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且公告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其中,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苏州新政 工业园、高新区重点区域新房限售3年
日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再次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通知》提出,对苏州工业园区全域、苏州高新区部分重点区域(东起京杭运河,西至珠江路,南至竹园路,北至邓尉路),限制转让区域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对苏州工业园区全域二手住房,购房人通过二手住宅市场交易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五年后方可转让。
住建部:新增公租房供给需求 可在商品房项目配建比例
近日,据住建部官网发布,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以及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以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意见》要求,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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