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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大幅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幅度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31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原细则规定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修改后的细则规定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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