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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8日起将对政策房申请条件进行细化从严

10月8日起 
  政策房申请条件细化从严
  申请家庭成员须提交前12个月公积金、社保、纳税证明
  本市将于 10月8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从申购家庭成员范围、资格审核、配售政策、瞒报家庭退房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经适房和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不再包含父母;申请政策房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市住保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各区县在过去几个月大规模政策房家庭资格复核中查出的瞒报、漏报现象,"通知"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核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增加了资格审查要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个人可依法到上述部门申请开具证明;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申请家庭成员,须填写未缴纳上述各种费用的书面承诺。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第二个变化是,针对有的申请人故意转移房产造成名下无房假象的现象,"通知"规定了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出售或赠与他人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申请家庭必须在出售或赠与的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第三个变化是,进一步明确已经通过定向安置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第四个变化是,在摇号配售方面,"通知"也做出了可操作的人性化规定: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应纳入优先配售范围。区(县)公布的房源预登记截止日期,为确定申请家庭成员年龄界定时点。RJ202
  解读1
  故意不提供新添收入证明视作瞒报
  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解读2
  轮候期内迁户籍家庭可"跨区选房"
  本市大规模供应政策房以来,很多家庭一直期待的"跨区选房"配售方式,也在昨天出台的新规中有了着落。这种"跨区选房"机会,相关轮候家庭只能在有限次数内享受--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
  解读3
  拒不退房家庭将被法院强制执行
  在对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轮候家庭进行复核时,家庭年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责令购房家庭退房。
  购房人拒不退回已购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房屋销售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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